被詬病多年的公投法,終於在昨日完成修正,包含:提案、成案人數下修,投票、提案人年齡下修,
,廢掉公投審議會(還是有審議機關)。最後的通過門檻雖然文字更動,實質的投票人數未變。當然還是有些許問題目前不能公投,如國名變更、國土變更等。
雖然公投法改變了,可以代替ㄧ些創制複決權。目前的法令是說:第20條:
創制案或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選舉委員會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
,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也就是立法院可以在提案階段就假意通過,消滅一次可能的公投。等到過一陣子再把法令改過來,反正在法條當中沒有任何出於法令安定性而設至的條款。也就是公民努力投票通過的結果,有可能在立院恣意橫行下。半分鐘就被推翻。
雖然是最壞的情況,但是至少有往前跨一步。值得高興一下,但是還不夠,我們要繼續監督下去。

這裡是大熊的雜談,我們下次見。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時事評論
    全站熱搜

    大熊的雜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