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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昨日修正廣電法,即無線電視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與衛星新聞頻道一樣,可處廿萬至兩百萬罰鍰。
  定這種法條,是看不起這些這些業著嗎?先不要管哪個象徵性的最高罰款了,畢竟那個最高罰款很難裁罰的到。
那個二十萬元,是有幾家業著會害怕這種"微薄"的罰款?尤其條款中間的"違反事實查證",到底做到甚麼地步
才算得上"有效"的事實查證?google?打幾通電話?當然法規不寫死大概是因為:這個條款本身就很模糊。
處處充滿了"裁量權(NCC)"公眾利益可大可小,但是大小的認定與標準?假設有一條假新聞,預期造成5000人的權益受損。
但是這5000人會因為這個新聞感到十分困擾。有另一則假新聞,雖然可能多數人都會受影響,但是每個仁影響範圍都很小...
這兩個事件的裁罰本來就不該一樣!
    我是建議,條文再增加二條

     其一、"影響時間因素",如未盡查證的責任(可能要有所謂的比例原則)。
一旦撥放該條新聞,以初次撥出之後的時間當成倍數,最高可罰至一千倍。或是到播出修正新聞為止。
同時"必須"播放正確的新聞內容相同時間。不執行後著義務著,依樣罰金處罰同時撥放假新聞之罰金。
    至少要有這樣的條款,才有抑制力!要不燃媒體很多都是家大業大,別說二十萬了,兩百萬可能也是不看在眼內,
更別說有些可能有紅色資金贊助,更是有恃無恐!

  其二、"累積錯誤新聞次數",為促使媒體好好查證`,累積次數以五年為一個周期,同時以前以個周期為參考。

 如果為錯誤率前15%着,下個周期基數為他家媒體+10次。

例如:錯誤越多次,罰款倍數越多。而假設平均值為3次,而某媒體錯了50次,下個周期會以較高的基數開始。

   但是可能要避免都均一(例如平均3次,最多的只錯6次)卻有罰則,如果差距不超過+-5%,則不啟用罰則。

        想要有抑制力,就要有高昂的罰金、並且跟次數、大小成正比!而且要有執行力。

   這裡是大熊的雜談,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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