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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一名癲癇患着駕駛車輛時發作,造成車輛失控,因而喪命。

   現行的考照規則是:有癲癇病史就不得考駕照,目前想改成:不管哪種患着,只要兩年不發作,就得以考照。

    以台灣目前的公共運輸的普及率來說,這是相當洽當的,因為除了極少數縣市,台灣目前都需要靠私人載具來進行移動才會比較方便。但是對於如果說是其它的駕駛著的話,偏偏又怕遇上這種事情。所以才有目前的議論:只要兩年都沒發作,就可以考駕照。當然,發生車禍駕照當然要吊銷。

      癲癇患着就算發作也有大發作與小發作之分,大發作是完全無法控制,小發作有的患着還會知道:快要發作了。但是這條法令就再跟人性賭:賭你有無誠實以對。或着會去旁敲側擊看他有無發作過?我覺得申請時查證是做不到的事情。雖然會犧牲一些人合法行的權力,但是為了保護不特定的多數人,因該對頑固型患着的限制宜加高,或是原則禁止,個案審查處理。由時間比較長的來自第三着的觀察,希望能兼顧頑固型患着行的權益以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要不然這些患着可能都要開身分證的,畢竟多數地方,沒有大眾運輸。當然這樣一來,對其他用路人的威脅便藏於無形中。我們因該設法讓他們能安全上路,

不管是對它們自身,或是其他用路人。而患着家屬也未必有空天天載著患着跑來跑去,當然也有可能增加復康巴士的數量,(目前高雄市沒有兩個星期預定都訂不到車),顯然這種車輛太少,當然癲癇患着是不需要後方的無障礙設施。

   癲癇患着沒發作都跟正常人一樣,我當然也害怕遇上發作中的駕駛員,但是我們也要兼顧他們行的權益,畢竟有多數癲癇患着75%~80%可以獲得良好控制,

行為舉止跟一般人無異,也只會小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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