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新聞:前日拿"地上撿的"甩棍,打台大學生打至流血的同一團體成員,今天又去台大校園門口,
對一個同學的覽又打又捏,經警方保護後離開,又有包圍兩名同學...。
   首先包圍人至少犯了妨害自由,對人又打又捏,警方也是判斷對方不懷好意才會保護該名同學,
既然對方已有妨礙自由、需要保護離場的對象,此時就不能發揮之前用警困打人的狠勁嗎?
此時難道不能以現行犯逮捕嗎?都需要保護受害著了,加害著卻放任自由?!
   警察工作很繁重,人員很缺乏我們只知道大概,但是如果一直都是偏向某些活動警察就特別強悍:
例如沒收國旗、毆打手無寸鐵的學生、對逃逸外勞開九槍。對特定對象卻完全無視:101愛國同心會打人,
前日的甩棒攻擊(40分鐘到場),世大運反年改抗議,今日的台大門口事件。
  或許他們會說,都是上級的命令,但是這些命令只會讓你們不被公民給信任,多數人歧視的用語則師出有名。
這只會讓你們的立場更為難,民眾不想親近你們,妳們認為無所謂。反正新水不是民眾給的,
但是想要改善目前的待遇、值勤、人力需求,卻需要民眾支持。
  當你們完全遵守上級指示,而不把保護無辜民眾放在第一條的話,就註定跟民眾遠離,跟改善待遇、
勤務、觀感也遠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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