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大熊的雜談

    香港反送中抗議,香港警察的暴行(執法?)越形激烈,不僅隨便對著群眾使用催淚彈,

更有直接對著毫無相對危險性的民眾(還是有人硬說那是暴徒)開槍射擊。跳樓被自殺(因為

這些死著,港警都迅速地回答:沒有異常?!),甚至由任意抓女性回去輪姦(已有報導)。

這些一切的一切,都無法與正常民主國家的執法行為作為聯想。

 

        這些,真的是執法嗎?如果其為事實,請問可見於香港法律的哪條?那為何在開始抗議時,

並沒有(或是少見??)這些行為??那麼,這些港警觸犯的這些法律(一般人通常不能做,

這時期一直做)是誰允許?又有誰可以阻止?!就是高層長官(首長/如228的陳儀),那麼有

誰可以阻止?也是國家領袖或首長(不然228誰下令中止?),如果是警察失控了,那只能由

軍隊來壓制。通常這兩個都是合法的國家暴力,只是一個對對外,一個對內。

 

        通常,我們會說遵守法令,就不會被警察找麻煩。只是像港警,他們自己已經不遵守法令了。

那麼,你守不守法都無法改變他是否要對你暴力相向。而在正常的國家,正常願意守法的警察比較多的情況下

,可以發揮某種的抑制作用。香港現在已經沒了這些抑制作用,所以港警是失控的。香港本身並沒有軍隊,

所以現在已經看到了中國解放軍在香港街上打掃的畫面。接下來可能的劇本:等到這些失控的港警把"目標"

殺到一個程度,解放軍就會作為拯救著入場(殺港警)。當然,也有人說現在的港警都是解放軍了(我猜是部分)

。因為破窗效應,只要前面的失序行為沒被定罪,後方的違法、失控就會越來越大。

 

        那麼,警察雖然是法律的執行著。但其本身也有該遵守的法令與限制,要不然就像港警的脫序,已經跟執法毫無關聯

以外,其本身的行為有很大的可能就是違法!警察是否是正義的化身,還是魔鬼的化身。那不只要看警察有無執法,還要看

其行為是否有違法。(當然,如果都視而不見,或是沒有相關限制),那只是蓋世太保(或特別高等警察)的再現,也是恐怖統

治的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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