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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無視公投,核電不延役!
可參考:
原始主文:就只有廢除電業法XX條,核電廠全部停止運轉!有沒有說要重啟?此條沒有說!(理由書只強調核電便宜、穩
定),那現在就依據公投結果廢除電業法該條。請問哪點不尊重公投?就主文訴求來說,電業法已廢除,保留人民選
擇能源的權力。
而經經濟部長沈榮津指核電延役或重啟因地方政府反彈、核廢料處理困難等因素,未納入未來能源配比。
既然沒有地方願意延役核電,且核廢料也無處可置放(蘭嶼?那只是低階核廢料、而且它們也都有表達不願再放置核廢料的強烈意願),核電自然只能成為空有法令、而無處可設置或運轉的設備了。還是說,哪個地方的人民願意接受
核電廠或核廢料在自己
的家鄉?以換得補償金或是免費電力額度??如果強行設置,是否又會"政府蠻幹!硬設置核電廠,居民激烈抗爭"。
既然這些都無法解決。要不然依照該公投的精神,讓人民選擇能源的權力。公投:支持在我居住的縣市,設置核電廠並且運轉。並且20年內放棄移居他地(後面不合憲我知道)。
或是支持在我居住的地方設置核廢料放置場"(依公投門檻計算,支持比例最高的縣市就設置核電廠)。
我們把選擇能源的權力還給民眾,不任意推斷他們是否需要核電。
再說一次:公投案只是解決落日條款,可沒說要重啟。在實務上,也沒辦法取得地方、居民同意;站在該公投的立場
把能源選擇權還給民眾,核電通過的機率也不高。我們不是威權或極權國家,尤其設定一個電廠,不取得地方居民同意很難繼續的。
排除這些是政府的責任?那是集權或威權才作的到。民主時代,溝通、協調需要多久??但是可以確保你我的權益不會輕易消失!
這裡是大熊的雜談,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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