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新聞:客運離譜酒駕載客,連撞3車,遭解僱。至於該負起監督、行前酒測的該公司
沒有確實酒測!罰則?交通局將處以最高15000元罰鍰,要求客運公司對該名司機停班,並提出該名司機最近半年出勤前檢查資料供查核。
   這本來該負起"監督"之職的公司,就算沒盡到監督之職。也只需在東窗事發時負起"微薄"的罰款。這很像前一陣子的普悠瑪出軌事件。從制度、人力、路線、法規、設備(日本證實原廠沒接線、須使用公司接線)...
   這些雖然最後操作着都是員工本人。可是根據"媽媽嘴"的案例,公司需為員工的過失、錯過負責,而這些歸咎為系統(其他員工/體制/系統)並非能歸於最後操作着的單一責任。而企業壓榨員工、給予過長工時、不與正常之設備、公司內部法令的限制等等...
 如果公司都不需要為此付出巨大代價,只需付出些"象徵性"的罰款的話,此類的意外絕不會是最後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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