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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求償案,二審仍勝訴,不少RCA員工昨天得知,「心裡高興不起來。」前員工秦祖萍感嘆,同是RCA員工卻已罹癌過世的妹妹,「看不到結果,沒有欣慰可言。」..十九年來從不放棄。
  這是一件受害人數很多,被社會關注的案件。即使是這樣,目前已經拖了19年(二審),
如果RCA繼續用法律拖延戰術(繼續上述),等到最高法院判定下來,獲得賠償,又不知等到何年何月。
這麼大的案子,都得拖到這麼久(目前還可上訴)。通常的不是經過調解委員會(保障資方利益,勞方吃大虧),
要不然就是忙於應付開支。無錢、無時間、也不懂法令下,勞方的權益就被犧牲了。
  所以有人會說,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有錢請專業律師,窮人如果請不起律師,就要自己跑法院,走法律途徑曠日廢時,更何況贏了,也不知何時可執行)
加上通常勞方所要求之權益,通常金額都沒有太大。自然更不會請律師了。
   就會變成法律條文在那裏,但是看的到吃不到的情形居多。在勞資雙方的關係上,勞方通常已處於劣勢。
在法律戰上。更由於資方請了律師,還有公司的保護。變成更加不對稱的戰爭。
   我們只能持續關注類似事件,甚至有社會共識之後,能夠修改法令。讓它對勞動權益更有保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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