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名久居外國,回國後確診武漢肺炎的案例。

由於通常可以旅居國外著相對有優越感。或著這些擔心醫療資源被這些不居國內的"國民"

給佔用,心理上起了排擠。

 

   在我國,國籍的喪失: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
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依照條款,是不問其有無居住事實,繳稅事實。也就是開頭的案例的確可以既具保有國籍。

只是,保有國籍是一回事。是否該擁有其餘的權力、義務那又是那麼一回事。對於人之於國家,

通常就是受其教育、保護,而能供給其人之能力與社會(服兵役、受教育、納稅)。而旅居國外著,後面的那塊無從驗證。

 

所以在瘟疫之時,留在國內的人會有其相對剝奪感。畢竟感覺上,他們不在國內工作、消費。

也不知有無盡其義務。國內的人自然在狀況不明的時候,情緒上的排外。

 

   話說回來,講到權利與義務。以旅外人士~我國有設立大使館或是駐外人員的國家實在不多,在國外可以說是:

沒能享受這項權利或是有所折扣,那麼還有回國投票或使用健保的權利。說到義務,一般國內民眾大概就是多了

納稅與常備軍役(男性)。當然國內的民眾所擁有的還有各項基礎服務與較完整的政府服務。

在倆相互消之下,大概就是可以使用健保比較讓人在意。

 

  旅外人士,目前只要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也就是拿我國護照入境只要居留半年,就可以"擁有"使用健保。而對於保費未中斷著,更是無等待期...。

  修改方法就是:1.加增戶籍費(但對留在國內的人較不公平),2.對於出境人員健保費率另計(如果拿他國護照的要如何追蹤?)

最終還是要修改雙重國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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