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大熊的雜談。

新聞:立法院臨時會今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關於評鑑機制及職務法庭多有變革。
      
   關於司法官評鑑制度,修法前人民僅能經由民間團體請求評鑑,修法後,三讀條文第卅五條
       
    明定個案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

   一直都有:恐龍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映像。那是因為最後的判決跟社會大眾有所落差。民眾雖不懂法條,心

中的那把尺也許不能稱之公平客觀。

但卻是相對的一個標準。在本次修法後,不管是判的太輕(犯罪被害人不滿)、或是判的太重(當事人)都可以請求評

鑑。但,甚麼刑責會太重?怎樣會太輕??

這個卻沒有一個客觀的度量。雖然,法條很多時候也是沒有寫得很清楚:行節重大著。(<-可能以當時社會的標準來

浮動,這個也不宜寫死)。一切的一切還是以甲乙雙方的感覺為準。(這個可能還是有不符社會期待的時候)。
 
  而在評鑑制度下,也改了由三名職業法官和兩名參審員所組成。職業法官因該是派與當案法官無關係著(避免私

情)。而參審員雖然不是法官,是否該由(非當案)律師出席,或是一般民眾直接訴諸感覺?當然,一定各有利弊。我個

人覺得,參審員的這部分可能要稍微仔細點。

 

小心弊病的產生。而可能在之後的施行細節會規範,評議會會採用多數決或是加權評分,這部分可能要好好拿捏。

要不然:3法官同意/2參審員不同意;2法官不同意,2參審員和一法官同意??這樣的結果會是如何判定?

      這些施行細節要好好掌握好,不要讓民眾的期待落空!畢竟這是希望民眾能再度信任司法,而不是加重懷疑。

懷疑一旦加重,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就會降得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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