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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長在質詢中不斷跳針以及不願起立回答。讓我們看看法規如何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
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
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條款的確沒寫要如何備詢,這樣做的確是"合法"。但是如果今天別黨派的市長依樣比照辦理時?最有可能得到的"藐視議會",
而這些選民只能看著他尸位素餐。跳針,只在其位不謀其職,卻只能等罷免期間到來,教訓xx黨?然後換來這樣
的"人才"是我們市民之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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