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大熊的雜談
新聞:內政部公告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未來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規定,如僅限「陽台」得列附屬建物、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增列基礎結構項目,由賣方保固15年,建商違反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緩。
翻譯:建商儘管灌坪數,保固15年?再換個公司名稱就好!
一般公民要買棟房子,通常需要繳貸款20年~30年。人生是有幾個可以工作20年?而這些建商,只要每戶坪數都灌水,獲利會有多大?
而我們的相關法令,卻只能罰微薄的30萬??這不是鼓勵建商灌水慣多一點嗎?反正都"只"罰30萬。灌水越多越
不怕罰則。這種變相懲罰守法建商,鼓勵非法的罰則實在令人搖頭。
所以這邊有幾個建議:
一、每個建案都要拿出總坪數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總價的金額,放在政府或公正第三人監控之下。當成履
約保證金,如果有違約則扣押相關保證金,而保證金的提撥額度,跟過去5年的違約比率成反比。也就是越守
法,提撥的保證金越低。
新的公司一律從三分之二起算(避免玩臭公司,免洗)<須修法>,保證金的歸還需跟建案銷售率和入住率相關(細
節由主管單位想)
二、罰金建議跟灌水坪數連動。金額以該建案中的最貴來計算,同時只要發現該建案其中一戶抓到,直接以該
建案知總戶數作乘積。
三、如果由住戶舉發,而後證實屬實,發給舉發住戶10%的罰金。同時保障舉發人的隱私。
四、由公開網站公布灌水前五名(或十名)、以及誠信前五名建商。
總知,不能放任此種鼓勵灌水、嘲笑誠實的法條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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