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大熊的雜談
NCC被質疑處理假新聞不力(接近零處理),今天的新聞指出,已提出請辭。
當然有政黨認為,這是行政院把黑手伸入NCC內(那怎麼不是選擇直接撤換?
而是選擇放話?!)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就有寫了: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接下來就看假新聞是否為NCC的職務範圍?在第二條內: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
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
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四項: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大家都常常看到,直接撥出網路的留言,毫無查證。由於很多公共利益並不是實體,可能較難舉證。
既然行政院長有這個權力,為何選擇不用?就跟現在看到的結果相似。 使用了權力,就會有人質疑。
而且在相關法令中,也不見有其向誰報告或是誰可以監督他的處理過程?
報紙上說可以透過立法院監督,只是如果這樣做的話,標靶從行政院長換成立法院的大黨而已。我是建議:
不妨明確寫出"假新聞"的處理時限,至少要在短時間內,並且要持續處理。這些處理案件時效或進度,就要讓全民知曉。
這樣有個明確的處理時程,以及較公開的進度表。雖然可能還是沒辦法管理這個"太上皇機關",但至少可以讓人民監督,
所以在這裡再多一條"誰來認定假新聞"的問題?(以目前來說,都是NCC,他說不是假新聞,可能只有相關主管機關拿出事實?)雖然想用民眾舉發(附事實),但可能會流於民粹之嫌。
新聞自由雖然很重要,但也不是放任假新聞滿天飛而毫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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