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明訂旅行社租賃遊覽車費用應包含停車費、過路費等規費,以及駕駛在外的食宿費用(以一人一室為原則),即日起實施,違者最高開罰五萬元罰鍰。
  ....因此住宿費以一人一室為原則,但不會強制。 但是同時:今天又有公車司機打盹,毀橋梁。應變的手段~仍舊從缺。
   為何本質類似的大眾運輸,處理的速度會如此差異?論常態性:公車天天跑,所經之處多半是人口較為籌密之處。
但是遊覽車一但載客,上面的乘客數量都會維持差不多的數量。公車載的可能是以市民為主。
遊覽車可能外國人會比較多些,不管是哪種人,都是一條寶貴的人命。不會因為今天坐公車就比較可以經得起意外。
  但是從今天的條文、勞基法預定的修法看來,台灣人的人命在中華民國政府眼中似乎沒有觀光客來的值錢。
首先今天的修法只針對遊覽業著(其餘公共運輸?!)勞基法修正時又把輪班間隔改為八小時,
不只是從事輪班的勞工受害,需要被這些勞工服務的民眾也是準受害著。當這些勞工過勞出現疏失時,
被服務到的民眾或旁邊的大眾都可能受害。今天的修法本來可以規範為"大眾運輸",為何捨棄不用?
猜是很多的公營公車/公營運輸都是政府自己在經營,現在可能都在違法的邊緣,甚至根本就是違法。
 自己帶頭就在違法的情況(可能),怎麼會訂個自打嘴巴的法令出來?或著中華民國政府真心覺得:
觀光客的命,比自己的國民來的重要?!
      這裡是大熊的雜談,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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