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勞動部昨指,將啟動勞資會議改革,未來企業申請上市櫃,或初招、重招外勞時,將要求檢附最近1年會議紀錄,也就是至少開4次會。勞團質疑企業會造假;資方指中小企業不必頻繁開會。
  那=這條規範完全指出,就算演戲,只做書面資料,資方都覺得麻煩。勞方卻很清楚,在中華民國勞資協商根本是資方說了算。
既然說要改,那為何不放在勞基法裡面一起改?然後沒開勞資會議有無罰則??一個勞基會議的有效期為多少??
然後如何避免造假、橡皮圖章、資方一言堂?連現在已經有條文的工會法都無法保護勞工權益(華航進行秋後算帳),
要相信更沒保障,位階更低的勞資協商?Dpp不是故意裝糊塗,而是已經準備好後們給資方使用了。
  要知道,我國很多法令不是在興利,而是在防弊,但是通常也是年久失修。(威權時代,後面吃相難看),
但是拋出這個空氣當然也是再挽救一些票源,但是卻不敢得罪企業金主。至於事情會如何發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這裡是大熊的雜談,我們下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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