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大熊的雜談。
最近看到一則行車記錄器,一台名車不顧交通安全。不留安全距離、多次急踩剎車、甚至要倒車追撞重機騎士。
騎士只能趕緊調頭至警局報案。
這種法律允許(或不允許)的行為,卻很容易在馬路上看見:不留安全距離、轉彎不打方向燈.或着是便宜國產車要讓進口車(潛規則、以下相同)。
或是汽車停靠路邊,沒看後面的狀況就突然開門。害的後方的騎士因而受傷或死亡。
其實說穿了"法律甚麼才不是重點",就是倚強欺弱罷了。進口車仰著自己的車價貴。汽車仍就逼迫重機(發生意外時的結果)...。
這些逼迫着,有着心理上的優勢"量妳不敢撞我"或是"發生車禍你較吃虧"。至於為何有了優勢,就要逼迫劣勢??
很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這些人也被人逼迫。一旦上了馬路,難得有點優越感,自然就會少了幾分忍讓和餘裕。但是其它駕駛也不是
每個都情緒穩定。有時候甚至就會賭氣,做出危險駕駛。這種<開車時>時會轉變性情的事,似乎還不少見的。
這種情形,加重交通罰則雖有幫助。但以國內的罰則來說(很少罰到最重),可能要從根本的駕駛人教育做起。先教導尊重他人用路的權力,
並且加重罰則,同時讓檢舉這些"為害他人"用路權利的可以得到部分賞金。多管齊下,才可能讓道路上的和諧,才能增添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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