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大熊的雜談。

   新聞: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未來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加強不適任人員資料系統建置,未來兒少機構聘任人員前須進行資格審查、繳交良民證,並通報主管機關。修法條文並規範主管機關應建立兒童死因調查機制;另提高虐童行為罰鍰額度,最高可重罰六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

 

   一個社會,自然有各式各樣的看法。有網友認為,法律是做出確定之行為後的補救措施。

要防範於未然,只能從教育著手。當然要釜底抽薪,當然要從教育下手。

可是從教育改變人、都不是一時半刻可盡之功。少說5年或10年才能見效,

而這段期間的兒少安全,難道要有這麼長的空窗期?而難道法律無法完全阻

止犯罪行為時,該法律就無效嗎?

 

   像是很多人愛提的:鞭刑、死刑。那麼還在努力執行這兩種刑責的地方,

不是非常矛盾嗎?既然這兩種刑度有所謂的嚇止力。

接下來因該都不會有人再犯會會被這兩種刑度所處罰到。事實因該不是如此吧。如果照網友的意見,法律無法禁絕犯罪就無存在的必要性?這些刑度、都早該被消滅了吧?

    話說回來,的確增加了不適任居家托育服務或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的條件。但是從目前的修法看起來,並沒有任用這些人之處罰或是公告(原有條款內81條,參閱罰則,也沒有?)

這樣可能會有僥倖心態。因為對任用機關(公司)並沒有強制性的處罰也好像沒有申報的程序(兒少法規內沒有)。當然我國的法規

常常會散落於四處,這個遺漏希望是我對於法規不熟的關係。而不是真的沒有申報與處罰的條例!

    如果不幸被我言中,希望盡速亡羊補牢,增加對雇用着的處罰與申報(申報不實當然也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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