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大熊的雜談

   假新聞已有時日,由於不是每個民眾都可以分辨真偽。甚至查出真相,

假新聞對於民心的煽動有其一定的影響。
  
   前幾日,終於被點名的NCC,被批為:沒有人可以監督它,他也甚麼都不作。

其實ncc以前做過有:卡通有抽菸鏡頭:馬賽克(外帶警語)。卡通女性穿著

暴露介入...。但是對於假新聞,ncc跟睡著沒兩樣?

 

   讓我們查一下廣電法
第 27 條 第四款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
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
主管機關審議。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
    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也就是制做假新聞(要違反公共利益),可能被罰20萬~200萬元。並可停播該節

目或廣告。(通常不會如此處分)

  這兩條有甚麼問題?
其一:調查報告由該公司自行提送,會不會有粉飾太平的可能?!
其二:第二項沒有訂立一個期限!也就是撥出去之後,還可以等NCC發現後,
     然後慢慢調查?必要之更正措施??

   新聞自由須要被維護,可是也不是如脫韁野馬般,無人可管!所以建議第一條:

掩蓋其可識別的內容後,交由一個由各家業著(排除製撥之業着與NCC委員各半的調查委員會或着在加一些公正第三人?)
做成相對較為不偏袒之調查報告。
第二條:如主動發現新聞有誤,於2小時(時間可在商議)內做出相對時間的修正報導着,不罰。如果撥放之時間(次數,影響層面越大着)

越長,卻仍未修正着,罰金至少要目前的10倍以上起跳。也就是也就是製做假新聞(要違反公共利益),可能被罰200萬~2000萬元(以上)

  這個修法要有明確,快速,不可以給這些假新聞滋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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